“你每次问她买的酒多不多?”
“每次都是几千上万吧,我们去玩的人也多。”
“原告还是大学在读生,为什么晚上会出现酒吧打工呢,她有和你说过吗?”
“她家条件不好,还有一个妹妹需要供读大学,所以她才会在酒吧兼职,那里收入加上小费比一般场所高。”
“反对,辩护律师设法将我们引导想象成原告急需钱的人设,被人害早上读书才会找一份晚上工作的兼职。”张超打断了杨家铭的问话,
“审判长,我所问的只是让大家了解到她需要打工来减轻家里经济负担,并没有公诉人所说的那样。”法官示意杨家铭继续,
“除了在酒吧买酒,其它时间你们有交集吗?或者有没有送过她什么礼物?”
“有的,我们一起吃过宵夜,平时也电话聊聊天,我送过她一个手机苹果6,然后那天我办了PARTY也邀请她一起来了。”
“审判长,我问完了。”杨家铭回到了座位,张超请出来最后一位证人,张欣怡的舍友,
“证人,你可以谈一下对张欣怡的印象吗?”张超问了坐着那位女孩子,
“欣怡和我一起住已经三年多了,她为人一直很友善,当我们学习有问题都会问她。”
“照你这么说张欣怡的学习非常优秀,所以你们才会问她吗?”
“是的,她每门学科在班里都是前几名。”
“张欣怡平时生活有规律吗,抽烟喝酒有吗?”
“没有,她每天都很早起床去操场背课本,不抽烟不喝酒。”
“她穿着怎么样?衣服的款式和品牌之类的。”
“她不太注重这些,基本都是网上买的打折的,也不化妆基本。”
“审判长,我问完了。”
法官示意让杨家铭提问,站到她的身旁,
“据你所知,张欣怡在那个酒吧打工多久了?”
“这份工作她是后来才换的,大概三个月左右。”
“三个月的时间她有没有换过什么,比如手机,穿着或者有没有提过要搬出去住?”
“她是换了一个手机,她之前的手机实在太旧了,搬出去是因为她下班晚回来会影响宿管阿姨和我们休息。”
“她是从什么手机换成什么手机你能告诉我们吗?”
“她从小米换成了苹果6。”
“苹果6?那手机可是非常贵的,她换了后你们惊不惊讶以张欣怡的家庭经济情况可以换这款手机?”
“我们是蛮惊讶的,因为她平时很节省一直。”
“还有其它的变化吗?比如包包,服装?”
“她..她还背了一个LV的包,不知道是她买的还是哪来的。”
“谢谢,我问完了。”随后杨家铭递交了张欣怡亲手写的谅解书给书记员,她转交给了审判长,
“请辩护双方准备总结陈词。”审判长说道,张超就站了起来,
“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,这个案件就是一起简单明确有预谋的性情案,当晚被告借聚会之名邀请了受害人,之后聚会结束借开车送受害人回家的借口,让受害人一直等她,当晚受害人并没有喝酒却突然昏睡过去,醒来手脚被绑眼睛被蒙上,然后被侵犯了数次直到有生命危险送医,给原告造成的心理上、精神上及身体上的伤害是无法谁都无法弥补的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,第四第五小条,被告轮奸及导致受害人重伤及其它严重后果,请判决被告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。”张超说完就坐回了位置,杨家铭站起准备结案呈词,
“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,被告身为一名富二代在酒吧结识了勤工俭学的原告,每一次被告都慷慨解囊大肆购买原告所推销的酒水产品,还送了她一直当下最时髦的苹果手机,两者的关系也从客户关系变成为朋友,原告初入社会品尝到了金钱的滋味,拿到了工资后给自己买了一个LV,她开始知道什么是包装,出入什么场合需要佩戴什么价格的装饰,还准备搬出宿舍出去住,这笔费用也非常庞大,对方律师一直在强调强奸,请注意‘强奸必须是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’;被告已经承认当晚只有他一人与原告发生了关系,对于发生性关系供认不讳,不幸的是对原告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但是这不是强奸,只是过度而造成对原告身体造成了伤害,原告现在也已经亲笔写了谅解书,故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请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判被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