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第一项,程娟之前也说过,对她们家来说已经无所谓了,因此罗超只提供了当初程娟妈妈转账给程娟外婆的流水记录,一共有二十六万五千。理论上这些钱属于赠与,要不要回来不重要,罗超目的是警告对方,别太恶心人。
实际上这些钱算是程娟爸爸妈妈的共同财产,如果程娟爸爸跳出来,也有可能拿回一些。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,跟本案也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,在此不表。
至于第二项和第三项,有点脑子的人都知道不用提供任何证据就可以打掉它们。
果然,当罗超举证完毕之后,审判长要求被告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,谢玲说道:“这些钱就算真的是程娟母亲转给程娟外婆的,那也属于赠与。而且,程娟也没有资格在本案中要回这些钱。”
罗超这个时候进入了状态,举手说道:“审判长,我想对她的这个质证意见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。”
审判长点头说道:“同意。”
罗超说道:“谢谢审判长,我们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请是确认无效之诉,根本目的不是要回这些钱,所以对方律师提出的赠与和诉讼资格跟本案无关。但是请对方律师注意,我们回去后就劝说程娟的父母,想办法另案起诉要回这些钱。”
这个时候,程娟的大姨妈,也就是李有雯举手说道:“报告老师,啊不是,报告审判长,我也有话要说。”
审判长说道:“说吧。”
李有雯说道:“你回去告诉程娟,让她转告她父母,要是她父母敢起诉要回这些钱,先不说能不能要的回,一旦起诉,以后就不要回去祭拜父母了,过年过节什么的也别来。”
罗超说道:“报告审判长,李有雯的陈述与本案无关,请求制止她继续发表类似意见。”
<bC/> 审判长点点头,说道:“和本案没有关系的就别说了,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,质证意见是否发表完毕。”
谢玲说道:“说完了。”
审判长说道:“现在由被告方举证。”
谢玲斜眼看了一下我这边,然后说道:“我们这边的第一组证据,是我的当事人李有财支付建房施工费、材料费给包工头、钢筋水泥销售商的收条,证明李有财父母生前的房子,是李有财修建的,因此遗嘱的第一项合法有据。第二组证据......”
我猜谢玲也不太好意思念下去,于是她继续说道:“由李有雯来陈述吧。”
李有雯接过谢玲手中的证据,继续念道:“第二组证据,是程娟小时候的衣服,还有婴儿车的照片,证明程娟是李家抚养长大。第三组证据,是程娟小时候的作业本,上面有李有雯的修改批注,证明程娟从小到大都是李家培养,才考上的大学。第四组证据,是李有财父母家邻居李二郎的证词,证明程娟的父母和程娟本人不止一次对李有财父母表示过,程娟以后生是李家的人,死是李家的鬼,要做牛做马报答李家的养育之恩。”
审判长说道:“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看原件。”
罗超说道:“不看了,我直接发表质证意见吧。”